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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明职校学生奖惩条例

  • 发布时间:2019-03-05
  • 发布者: 本站
  •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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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奖 励
  第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对表现优秀的学生按本条例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奖励种类分为: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班团干”、“优秀寝室长”、“优秀实习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寝室奖”,以及给予 “最佳进步学生奖”、“优秀班集体奖”、“立功荣誉奖”等。
  第三条 对在学习、守纪、劳动、维护校纪校风、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等方面有显著表现和成绩的在校学生,视情况而给予班级表扬、学校大会表扬或通报表扬。
  第四条 对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学、班(团)干部、校学生会干部,分别授予 “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班(团)干部”、“优秀寝室长”、“优秀实习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对操行评分成绩、期中期末平均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等各方面在班级前五名的学生,可参评“优秀学生奖”,或学习成绩进步明显,考试成绩在班级排名前进15名者,可参评“学习成绩进步奖”,由学校颁奖。
  第六条 对见义勇为,敢于向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防止或避免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学生,给予记功和奖励。
  第七条 对在校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工作认真负责者,且学习成绩在班上前5名的学生会干部,经老师投票决定优秀者,可评为“优秀学生会干部”; 对在校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且工作认真负责的班干部,由学生自主投票选出3名优秀班干部候选人,最后确定3名候选人中成绩最佳者为“优秀班干部”。
  注:评优评先的条件就是以操行评分成绩、期中期末平均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为依据。
  第二章 处 分
  第八条 对违纪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可个别诫勉谈话,在班上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对于不接受批评教育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纪学生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分别为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半年或一年。学生在处分期间暂不推荐安置就业。
  第十条 对于学生的处分由经办人提出处分意见,由学校教务处全体老师及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按处分条例讨论决定。对于留校察看处分,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对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主管校长同意、校长批准。处分决定要通知学生本人、班主任和家长,并在全体学生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累计旷课达10节或旷课一天者;
  2、不尊敬师长,欺瞒、言语顶撞、辱骂师长不听教育者;
  3、在校区内教学场所、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喧哗、起哄、闹事,干扰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干扰学生会干部值勤不听劝阻者;
  4、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私设火源、私接电源或使用大功率电器但未造成损失者;
  5、随地乱丢纸屑、垃圾、饭菜,破坏校园环境卫生,不听劝阻,次数达到5次者;
  6、参与赌博、赌资在20-29元尚未造成一定影响者;
  7、品行不端、言语粗鲁、轻佻、刻薄而造成矛盾纠纷者;
  8、考试舞弊(含协同作弊),并对其他的考生造成一定影响者;
  9、收藏黄色书刊和黄色音像制品者;
  10、吸烟屡教不改、烟头不熄灭,次数达到5次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男生累计逃寝两次;
  2、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或连续旷课二天者;
  3、发生矛盾,私下找人解决造成矛盾冲突扩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报复殴打学生会干部,但未有受伤,情节轻微者;
  5、违反学校男女生接触的“非正常时间”、“非正常地点”、“非正常接触”规定者;
  6、聚众赌博,赌资在30-49元以内,造成一定影响者;
  7、无理取闹、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且对学校形象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8、在校内燃放鞭炮、私设电源、火源造成损失和影响轻微者;
  9、故意挑起事端或挑衅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10、考试舞弊(含协同作弊),对其他学生考试造成较坏影响者。
  11、酗酒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男生逃寝累计三次或女生整晚不归寝者;
  2、私自下河游泳者;
  3、小偷小摸(含协同作案)数额在50元以内;
  4、聚众赌博(无论校内外)赌资在50-100元以内者;
  5、耍江湖义气无故殴打同学情节较轻者;
  6、不服管教、辱骂威胁师长或学生会值勤干部,造成较坏影响者;
  7、品行不端,欺侮女生或弱小造成较大影响者;
  8、学期内旷课累计30节或连续旷课三天者;
  9、喝酒闹事,引发事端造成不良影响者;
  10、谈恋爱引发矛盾或造成不良影响者;
  11、考试舞弊(含协同作弊),对其他学生考试造成坏影响,且事后态度恶劣者;
  12、携带、存放自制刀具、钢筋铁棒等违禁器具或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3、在校内燃放鞭炮、私设电源、火源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者;
  14、已按第十一条处分、又重犯第十二条的犯错误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半年或一年的处分。
  1、学期内旷课累计40节或连续旷课四天以上(含四天)者;
  2、偷摸盗窃价值在50-100元以内,情节较严重者;
  3、寻衅闹事,聚众斗殴,情节较严重者;
  4、谈恋爱经再三批评仍不改者或谈恋爱犯规程度严重者;
  5、敲诈勒索、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情节严重者;
  6、携带、存放火枪、匕首、三棱刀、大砍刀等管制凶器者;
  7、考试舞弊(含协同作弊)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极坏影响者;
  8、复制和传播黄色书刊、黄色音像制品者;
  9、已受第十二条处分后,仍然再犯第十三条规定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1、触犯国家刑法或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者;
  2、不服管教,殴打师长者;
  3、使用凶器聚众打架斗殴致使发生流血事件者;
  4、破坏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特别严重者;
  5、违反政治纪律,聚众闹事、罢课、示威为首者;
  6、学期内旷课累计40节以上、连续旷课7天以上者;
  7、非法制造火枪、匕首、三棱刀、大砍刀等管制凶器者;
  8、敲诈勒索、酗酒闹事、聚众赌博造成恶劣影响者;
  9、新生三个月内犯有第十二条之情形者,够得上严重警告处分的;
  10、严重违反不准谈恋爱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11、有预谋有组织实施报复殴打同学,造成严重后果者;
  12、盗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价值100元以上,情节较重者;
  13、受第十三条处分后仍然再犯第十四条规定者。
  第十六条 撤消和加重处分的规定
  1、对已改正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受处分同学,处分期满,经本人书面思想总结和申请,班委会讨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查同意,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可撤消处分。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
  2、受处分期间做出突出成绩,表现特别好的同学可提前撤消处分。
  3、受处分期间仍表现不好或再违纪的学生,延长处分期或处分升级。
  4、毕业时尚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记入个人档案,按结业生处理,推迟或不予安置就业。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凡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之事,由过失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本奖惩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科。
  康明职校
  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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